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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初装修新建公共建筑工程 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11/22 14:39:43 济南建材网


各区县住建局,济南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建设部管理部、莱芜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初装修新建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17日 

 

济南市初装修新建公共建筑工程

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满足用户个性化装修需求,减少二次装修浪费,依据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售或出租的室内初装修新建公共建筑工程。

第三条  整栋出售或出租的公共建筑工程完成下列施工内容,建设单位可组织竣工验收。

(一)主体结构、屋面工程、外墙面及室外工程施工完毕;

(二)室内装修已完成图审合格图纸(含变更图审合格的图纸)的内容。

第四条  部分出售或出租的公共建筑工程,达到下列要求的,建设单位可组织竣工验收:

(一)主体结构、屋面工程、外墙面及室外工程施工完毕;

(二)室内装修已完成图审合格图纸(含变更图审合格的图纸)的内容;

(三)楼内地下停车场、设备间、楼梯间、管道井、避难层及未出售或出租楼层的电梯间、洗手间、走廊等公共部位装修与安装工程已施工完毕。

第五条  公共建筑工程达到本办法验收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按实际完成内容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质量监督抽查,符合要求的按实际完成内容出具监督报告。

第六条  公共建筑工程按本办法竣工验收的,按规定到原工程立项的市、区(县)行政审批部门办理二次装修相关施工手续。已整栋或部分出售的,二次装修手续由原建设单位协助承买方办理。整栋或部分出租的,二次装修手续由原建设单位办理。

第七条  对未办理二次装修相关施工手续的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4日。
信息来源:济南建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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